虚拟商业社会环境综合实训中心精密仪器配发、借出管理办法


2018年02月20日 11:32  点击:[]


(一)各实验室的专用、常用仪器设备及工具,由使用者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批准后,从库房划拨或专门购买。在中心主任协调下,配发的仪器有供他人使用的义务。

(二)本学院教学、科研需借用的仪器,使用者直接到精仪库借用。

(三)校内其他单位借用仪器,依其价值需经中心主任或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借用。

(四)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校外单位,特殊情况需经院办公会或主管院长批准,并由校内人员担保。

(五)仪器出入库必须办理相应手续,并检查仪器是否完好,零配件是否齐全。

(六)借出仪器必须按时归还。院外或校外借用逾期不还者,应积极催还,校外借用不能归还者,应由担保人承担责任。

(七)借出的仪器若有损坏,按有关规定赔偿或修理。

上一条:综合实训中心仪器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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