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实训中心仪器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2018年03月20日 11:37  点击:[]


(一)中心仪器设备和器材属于学校财产,各使用保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和使用制度,防止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

(二)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中心主任和保卫处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三)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

2. 不按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

3. 尚未掌握操作方法及使用条件,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5. 粗心大意,操作不慎,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四)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办法:

1. 损坏丢失零配件而且能修配的,只计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 损坏造成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酌情计价;

4.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划分等级,九成新按原价的90%计价,八成新80%,依次类推。

(五)单价在200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工具和仪器及可移动器材(如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手表、秒表、计算器、电热器等),若丢失原则上按实际价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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