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实训中心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2018年09月20日 11:36  点击:[]


(一)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等,称低值耐用品。如低值仪器仪表、一般量具、科教器具等。

(二)低值耐用品按有关规定进行计划、采购和保管。

(三)低值耐用品不得作为易耗品领用,因工作需要使用时,要办理领用手续。工作中经常使用的器具,需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配备,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四)借出或配备的低值耐用品要按照领借教学物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低值耐用品使用后要及时归还,不得无故长期占用,更不得拿回家中据为己有。

(六)低值耐用品的淘汰、报损、报废,须经中心主任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有关消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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