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教育管理与服务,创建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生活育人环境,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宿舍安全工作指南》(教发司〔2017〕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生宿舍的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其中涉及留学生的住宿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学生宿舍住宿管理与服务围绕价值塑造、能力培养和知识传授“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坚持“环境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条 学生宿舍服务中心是代表学校对学生宿舍实施管理的机构,各学院对本学院学生宿舍同样负有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生宿舍服务中心监管物业服务公司履行服务职责,协调学生会、宿管会等学生组织开展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作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机构,统筹协调学生宿舍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处、保卫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物业公司代表、学生代表等。
第八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宿舍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学生处(学生宿舍服务中心)作为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具体落实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负责物业管理监管、住宿资源调配、宿舍文化建设、学生生活素质培养以及违规行为处理等日常事务。
第十条 学生宿舍区成立由学生干部为骨干的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积极参与、监督宿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三章 入住与退宿
第十一条 新生报到时,住宿学生凭缴费凭证和入住通知单到学生宿舍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住宿学生应签订《住宿协议》,填写住宿登记卡,由工作人员建立住宿人员档案。学校为学生免费提供必要的住宿物品,住宿学生有使用权,无处理权,故意损坏需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宿舍和床位实行统一分配,住宿学生原则上按学院、专业进行集中安排,男女生分开住宿。学生应当按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学院同意并由学生宿舍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调整。学校因宿舍维修、改造、建设等需要对宿舍进行调整的,住宿学生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学生宿舍及床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第十四条 为节能减排或维修需要,假期可实行学生集中住宿。寒暑假期间,留校学生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学生宿舍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留住学生宿舍。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服务中心根据学生处提供的转专业名单,根据宿舍住宿情况确定调整方案,并通知相关学院及学生;学生因毕业或休学、退学、出国出境学习等原因离校,应凭学生处开具的证明到学生宿舍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或变更住宿手续,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最长不超过7天)搬离。
第十六条 学生应住在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学生公寓,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特殊原因需在校外租房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同意后,填写《安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登记表》,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签订校外住宿协议,报学生宿舍服务中心备案,并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学院辅导员对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应加强联系,严格教育管理。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当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参加消防培训、演习等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维护宿舍和自身安全。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发现火情,应当及时采取报告、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可疑人员,应当及时向宿舍工作人员或者保卫处报告;遇有治安、刑事等案件发生,应当及时采取报告、保护现场等措施。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制度,学生宿舍工作人员不定期检查宿舍,维护宿舍安全,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住宿学生应当配合学校宿舍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宿舍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上报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内不得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带入、饲养可能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动物。
第二十一条 宿舍楼大门落锁夏季作息时间为23:30—次日凌晨5:00,冬季作息时间为23:00—次日凌晨5:30。住宿学生须遵守学生宿舍作息制度,按时就寝。晚上宿舍楼落锁后回来的学生视为晚归。晚上宿舍楼落锁后不得随意外出,外出、晚归者要履行验证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不得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宿舍内不得储藏或者使用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不得使用明火;不得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公共电源。为违章电器充电,视为使用违章电器。
学生宿舍内的违章电器包括:
(一)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吹风机等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二)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炊事用电器;
(三)电动车电池;
(四)600W以上的超功率电器(经允许安装的空调除外);
(五)无国家3C认证的电器。
学生宿舍内私拉电线行为包括:
(一)从固定插座以外引出线路的;
(二)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房间外的;
(三)擅自移动、拆装宿舍内外电器、乱接电源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不得私自装修;不得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不得私自改变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不得将公寓门禁卡转借他人,不得协助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不得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也不得私自换锁;离开宿舍时应当锁好门窗,妥善保管现金及贵重物品。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来访登记制度。接访学生有责任提醒和要求来访人遵守学校规定,服从管理。学生宿舍的来访时间为:8:00~23:00。在规定的来访时间,住宿学生的访客应当经被访人允许且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住宿学生因违反本规定导致他人在非来访时间停留在公寓楼内的,不超过1小时的视为短暂容留,超过1小时的视为容留过夜。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住宿学生疑似或者确诊患有传染病、发现宿舍内有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患者的,应当及时报告宿舍工作人员。传染病病人和疑似患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当服从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配合相应的住宿调整。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当严格遵守住宿安排,未办理退宿手续擅自到宿舍外住宿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五章 宿舍文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应当开展以“安全、健康、文明、自立、优雅”为目标的学生生活素质教育。定期开展富有特色的宿舍文化建设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生活素质教育,保卫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校团委、学生所在学院、物业公司支持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服务中心分区主任及宿舍管理员负责指导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等学生工作队伍在学生社区开展学生生活素质教育具体工作。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负责宿舍文化建设、宿舍卫生检查、文明生活引导、车辆秩序管理等与宿舍生活相关事务。
第三十二条 每个寝室民主推选寝室长一名,作为寝室安全负责人负责督促寝室成员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现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宿舍工作人员。寝室长应当组织制定《寝室公约》,监督落实值日计划,组织寝室成员参加“文明宿舍评比”等宿舍文化活动。
第三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主动参与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与宿舍文化活动。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当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养成健康的学习生活习惯,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当尊重、珍惜宿舍工作人员劳动成果,保持楼梯间、走廊无垃圾;节约水电,杜绝浪费;自觉爱护宿舍区的绿地和景观。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的宿舍布置应当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自管会负责组织学生楼层长定期开展宿舍卫生、秩序及纪律检查,按照《安阳师范学院学生宿舍卫生管理办法》、《安阳师范学院学生宿舍卫生标准》记录检查结果并及时公布。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离校退宿时,应当爱护宿舍内公共财产,主动清扫房间,配合工作人员验收设备设施,按规定结清相关费用,做到文明离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参与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表现突出的个人、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九条 住宿学生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学生还应当进行相应赔偿。
第四十条 住宿学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住宿学生有以下行为的,可给予书面警示处理:
(一)私自将钥匙转借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寝室内布局改变的;
(三)私自在寝室内调换床位或者占用空床位,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的;
(四)办理调宿或者退宿手续后,未在七天内搬清个人物品,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的;
(五)未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等)的;
(六)使用公用物品未及时归还或者丢失的;
(七)储藏或者使用危险品的;
(八)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寝室、阳台等场所堆放自行车、丢弃杂物的;
(九)计算机、电视机、收音机播放音量过大或者大声喧哗、唱歌、嬉闹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
(十)熄灯后通电话影响他人休息的;
(十一)在学生宿舍楼内吸烟的;
(十二)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散发宣传品的;
(十三)造成安全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转让、出租床位的;
(二)未经允许容留非本楼人员的;
(三)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未经被访人允许强行进入宿舍的;
(四)阻挠内务卫生、用电安全、家具物品、住宿秩序等检查的;
(五)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条幅等宣传品的;
(六)对房间或者阳台进行装饰(钉钉子、粘贴图片、墙纸等)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七)对公共家具、设施进行装饰或者改装(装锁、闭门器等)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八)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九)私自更换门锁,或者私借钥匙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带入、饲养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动物的;
(十一)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十二)保存违章电器或者使用明火未导致火情的;
(十三)出入不刷卡,违规使用门禁,将门禁卡私自借与他人使用,或者故意放任陌生人进入学生宿舍楼但未造成容留过夜、滞留过夜等不良后果的;
(十四)未经批准在本校同性同学寝室内滞留过夜,不听劝阻的;
(十五)在宿舍楼内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十六)故意帮助小商贩等外来人员在宿舍楼内藏身逃脱检查的;
(十七)有向宿舍楼外倒水、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
(十八)一学期内个人单次卫生成绩三次以上不合格的;
(十九)有其他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环境卫生污染或是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危害等行为,但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内受到书面警示二次以上的,在第三次以后受到书面警示时,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在一学年内三次受到通报批评的,按照相关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按照《安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宿舍内的表现与个人、寝室、班级、学院等相关评优资格挂钩,并纳入综合测评、品德鉴定、推优评先及奖学金评定等工作中。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