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可酌情减期。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违纪行为,在其毕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可以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本人的违纪问题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问题的;
(四)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五)平时表现较好且情节轻微的;
(六)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的;
(七)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四)相互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隐瞒真相、诬陷他人的;
(五)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特别是群体违纪行为的;
(六)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七)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八)有其他干扰、妨碍有关单位调查行为的;
(九)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十)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十一)屡次批评教育不改的;
(十二)受到处分后没有解除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一节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经司法机关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处罚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6天以上10天以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被处以行政拘留11天以上15天以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被处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重点防火单位或者场所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或者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煽动或者组织聚众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侮辱、诽谤、迷信等严重情节的,并由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劝阻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故意拥挤、起哄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条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参与非法传销,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六)纠缠或者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策划和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或者殴打他人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肇事者
1. 虽然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未致他人受伤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 动手打人未致他人受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在原条款上均加重一级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
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 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伪证者
1.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预谋策划群殴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私下勒索财物或对他人威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教师者:
(一)侮辱、诽谤、威胁教师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暴力威胁教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殴打教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隐匿、毁弃、非法占有、私自开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理他人QQ、邮件、飞信、微博、微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盗窃、诈骗、勒索、抢夺、抢劫、纵火者,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盗窃、诈骗者
1.经保卫处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或者诈骗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经教育对问题有深刻认识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消息、工具或者知情不举,进行掩盖,提供伪证,参与窝赃、销赃、分赃等活动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教室、宿舍、校园其他场所使用违章电器、点燃篝火、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给校园安全带来隐患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勒索、抢夺、抢劫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财物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各类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其他困难补助的;
(二)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的;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
(四)为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者提供信息、工具的;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帮助或者有掩盖、窝藏、销毁、转移赃物等行为的;
(六)偷窃或者故意撕毁、损坏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报刊的,或者未经许可恶意下载图书电子资源的;
(七)借招募勤工俭学、假期工、促销工等名义,组织学生外出务工,造成人员滞留、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秘密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的或者自己只是作为成员之一的集体的科研成果、实验数据、研究报告等以自己个人名义公开发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凡未履行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批准擅自缺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五)利用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或者返回考场中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六)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试前盗取试卷或试题的;
(二)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七)与他人预谋,共同策划实施作弊行为的;
(八)未经允许,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强行再拿回修改试卷的;
(九)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经认定实施了作弊行为的;
(十)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三十三条 在各种体育竞赛中有服用违禁药物等欺骗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比赛中发生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各种体育竞赛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比赛中发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或者擅自离校,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旷课达1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达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达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达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到50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超过7天但未超过14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离校连续超过14天者,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五)旷课学时数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擅自离校每24小时计为1天(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屡次违反考勤纪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非指定地点发布通知、路标、海报、启事、通告等各类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二)在课桌、厕所以及校内建筑物等公共场所刻画、涂画以及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三)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商业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四)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不听劝阻的;
(五)在宿舍、教室、图书馆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不听劝阻的;
(六)未在学校指定地点设摊转卖个人物品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他人或者公共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储的;
(六)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网络账号、密码,恶意发布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等方式实施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发恶意攻击信息、垃圾信息、谣言、虚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荣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窃、挪用电子货币的,或者借助网络实施诈骗者,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登录非法网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建立、制作、维护非法网站或者为其提供支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信)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信)誉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或者仅限校内个人使用的证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私自涂改、伪造证件、公章的;
(三)伪造、篡改或者冒用学校文件或者记录的;
(四)谎报丢失及冒名补办证件的;
(五)伪造或者非法倒卖学校各种票证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移动或者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各种安全、指示标志的;
(二)堵塞消防通道、无火情况下触发报警装置、谎报火情的;
(三)阻碍消防车辆、人员通行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第四十三条 影响或者破坏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举行娱乐活动,或者无视作息制度,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高声喧哗,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私自将校外人员带进学校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严重扰乱课堂、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或者屡次扰乱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静坐,严重干扰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求做好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给予举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或者学生团体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注册成立学生团体,以学生团体名义从事各种活动的;
(二)已注册成立的学生团体成员和负责人,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或者占用学生公寓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在学生公寓中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公寓内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知情学生必须向有关部门及时举报,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外住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内私拉电线或者违章使用电器的,除没收电线、电器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擅自代表学校做出承诺,或者擅自代表学校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二)在个人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学校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七条 妨碍学校教职员工按照规定实施管理,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节 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在校期间,不遵守《安阳师范学院学生日常文明行为规范》,有损大学生形象、学校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品行不端正,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恋爱或与异性交往时行为不文明,经劝阻无效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以低级下流语言、动作调戏、侮辱、挑逗异性的,或强行追逐异性谈恋爱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玩弄异性,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与异性非法同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插足他人家庭,破坏他人婚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从事陪酒、陪舞等类服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卖淫、嫖娼的,引诱或者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因结(离)婚行为影响或者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发布或者播放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赌资较大的,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聚众赌博的,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吸食、注射或者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参加或者介绍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等非法商业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参加或者成立非法组织、刊印非法刊物的,或者利用某种活动组织发展、控制成员,危害学校及社会正常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在校内私设广播站、电台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和管理
第六十条 学生违纪的调查取证
(一)学生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司法部门已受理的,由保卫处协调,学生处及有关学院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取证。
(二)学生在学校打架斗殴、偷窃、流氓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等有关方面,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取证,学生所在学院配合,学生处负责协调。若发生在学生宿舍,宿舍管理中心协助调查取证。
(三)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由教务处及有关学院负责调查取证。
(四)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宿舍管理中心负责调查取证。
(五)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团委负责调查取证。
(六)涉及两学院学生之间其他违纪问题的处理,由学生处协调有关学院进行处理,各学院分别就本学院学生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七)学院内部学生之间其他违纪问题的处理,由学生处督促有关学院进行调查取证。
(八)其他方面学生违纪,根据违纪内容,由学生处协调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九)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将调查材料及结论转学生处和有关学院。
(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与学生有利害关系或者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六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包括以下部分:
(一)本人检讨或所犯错误事实的书面材料;
(二)相关人员或相关部门的旁证材料;
(三)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认证材料;
(四)有关学院和学生处对违纪做出的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所在学院在接到有关学生违纪报告后要及时调查取证,在接到相关部门的调查报告及责任认定结论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 根据学生违纪事实,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拟定初步处理意见。
(二)有关学院将拟定的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在接到学院所报处理意见10个工作日内,根据处分等级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对于应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审定;
2. 对于应处以留校察看处分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拟定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对于应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拟定处理意见,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学校对学生做出的所有违纪处分决定,均以学校文件形式印发。
(五)学校对学生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应当在处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学生处通知所在学院,并由所在班级班主任或辅导员送达受处分学生,学生本人在《安阳师范学院学生处分(理)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字。
若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送达通知书》上说明拒绝签字的理由及情况,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至少一名教师)签字证明,视为送达。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学生所在学院以电话的形式将处分决定通知给本人或直系亲属,同时做好电话记录(录音、录像),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负责公告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六)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要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及时落实到位。如因疏忽大意造成工作失误,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直接对违纪者做出处分决定。
第六十四条 对于旷课学生的处分,在非连续旷课情况下,一般不能越级处分。
第六十五条 各学院对违纪学生拟定初步处理意见时要违纪事实清楚,材料详实准确,运用条款适当,处分级别适合。否则,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或提请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直接对违纪者做出处分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应当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七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离校,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由学生处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按照《安阳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对学生的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六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分决定书等,由学生处保存在文书档案中,毕业时归入学生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七十条 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须将情况通报所在学院党团组织。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七十一条 为鼓励违纪学生改过自新、积极进取,按照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受处分的学生符合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七十二条 解除处分的范围、对象和时间
(一)解除处分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 警告;2. 严重警告;3. 记过;4. 留校察看。
(二)解除处分的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受到处分的学生。
(三)解除处分的时间
1.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满6个月的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的学生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2. 学校对解除处分的申请每年研究两次,分别在4月份和10月份。
第七十三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必备条件
1.对所犯错误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2.学习勤奋,遵守纪律,具有良好的个人行为习惯,没有新的违纪行为;
3.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通过班级民主评议,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学生的好评。
(二)受处分后,能够积极进取,在具备以上必备条件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1.能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各种集体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2.年度个人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在本专业的前35%;
3.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科技竞赛、文化艺术体育竞赛、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者;
4.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者,经所在学院核实认可的。
第七十四条 解除处分申报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解除处分的原因和所具备的条件。并附原处分决定文件的复印件、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和所获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二)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解除处分学生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核汇总;
(四)受记过以下处分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由学生处研究审定,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五)将研究解除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第七十五条 受到两次以上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第七十六条 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材料不归入学生档案,由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对其他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十八条 除特别注明外,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