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以及学校实施学分制改革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属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生处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者请假逾期而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入学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疾患、参军入伍、创业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患有疾病的新生,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2年(退役当年和第二年);因创业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五条 因身心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须填写《安阳师范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校医院或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学院审核并出具意见,报学生处审批。特殊情况,可先离校治疗,相关手续由所在学院代为办理。
新生参军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须将经过武装部门盖章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报送学生处备案,学校为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因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须填写《安阳师范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学生处审批。
第六条 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过审批后,应于5个工作日之内离校。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人应提前2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入学申请人应填写《安阳师范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到校医院复诊,经校医院或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复诊认为符合入学要求的,由本人持《安阳师范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到所属学院和学生处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应征入伍者退役后应在当年或第二年9月份持录取通知书和退役证明到学生处办理入学手续;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可直接由本人持《安阳师范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到所属学院和学生处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第一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应先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凭缴费收据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请假与考勤
第九条 凡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校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均实行考勤。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十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课或参加活动,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请假3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请假4日至7日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请假8日及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办理请假手续后,须持请假条分别到学院学工办和任课老师处备案。请假学生返校当天或次日应办理销假手续,不按期销假或逾期不归者按旷课论。如需延长请假应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不履行请假手续,按旷课论。学生确有急事、急症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且符合准假条件者,经核实后,可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对缺勤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计缺勤学时数,并根据缺勤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校普通本科全日制学生实行学分制,专升本和专科生实行学年学分制。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和最短在校学习年限(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规定如下:
基本学制为四年的本科生,学习年限为3--6年;基本学制为五年的本科生,学习年限为4--7年;专升本和两年制专科学生学习年限为2--4年;三年制专科学生学习年限为3--5年。学年学分制学生若无休学、留降级等学籍异动情况的,最长学习年限为专业基本学制年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各种教育教学训练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学分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学分制学生实行学分绩点制,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成绩 |
成绩等级 |
绩点 |
90—100 |
优 |
4.0 |
80—89 |
良 |
3.0 |
70—79 |
中 |
2.0 |
60—69 |
及格 |
1.0 |
59以下 |
不及格 |
0 |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课程学分绩点数计算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的学分数×课程的绩点数
(二)累计学分绩点=某一时段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三)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代表学生某一阶段某个时期乃至全学程的学习质量与水平,它是随学生学习状况不断发生变化的动态数值。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可得该生该学期经学分加权的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包括一般课程成绩(包括实验和技能课)、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各类实习、专业见习、专业考察等)成绩等。
(一)各类课程成绩记分一般采用百分制;实践教学类,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各类实习、专业见习、专业考察、综合实践等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二)成绩评定:
1.百分制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五级制考核成绩及格或合格以上者,即取得相应学分。
2.不含课程实践的课程的考试、考查总成绩(按百分制)一般由平时成绩和课程卷面成绩组成,平时成绩一般占课程成绩的20%-40%。
3.包含课程实践的课程,课程实践成绩应占一定比例。考试、考查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课程卷面成绩和课程实践成绩三部分组成,各项成绩所占比例按照该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执行。课程卷面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4.经学校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按学校批准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
(三)课程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报告、毕业(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成绩须根据平时表现、报告、答辩、总结等评定,具体要求由各教学单位依据相关文件考核评定。
第十八条 学分制学生综合实践成绩评定及成绩的认定按照《安阳师范学院本科生综合实践实施方案(2012年试行)》(院教〔2012〕14号)执行。学生的综合实践成绩取得合格以上,才准予以毕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取得学分:
(一)在选课阶段未选中该课程的;
(二)学生因各种原因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最后考试,其成绩以零分计;
(三)该门课有实验课而缺席实验,缺席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三分之一者;或实验考核不及格者;
(四)考核总成绩不及格的。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要求参加课程考核,凡擅自缺考,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得参加学期初补考,学分制学生只能重修,学年学分制学生只能参加毕业前清考。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意外事故原因而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应及时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为0分,并标注“作弊”字样,不予学期初正常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安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测试等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每年9月份由所在学院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具体实施,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缓考、补考、重修与免修
第二十四条 课程的选修
(一)学生修业期间,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专业的学习进程,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自主确定每学期的修读课程和学分;
(二)学分制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的总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16学分,不高于34学分;凡选上的课程,学生须参加课程所有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
(三)学分制学生累计修读学分未达到本专业规定的课堂教学最低学分75%者(含在修课程),不得进入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撰写或毕业设计阶段。具体选课办法遵照《安阳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 缓考
(一)学生因突发疾病、遭遇意外事故、直系亲属去世以及其他有关考试时间冲突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可以申请缓考;
(二)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向课程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院核实,教务处批准,可予缓考;
(三)因患急病未能事先提出缓考申请者,必须在本课程考核后的三日之内凭校医院开具的患病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缓考手续者,作缺考处理;
(四)缓考成绩以缓考实际考核成绩评分、记载,标识“缓考”字样。
第二十六条 补考
(一)通识教育选修课(公共任选课)和跨学科选修课课程考核不及格,学校不提供补考机会,在后续学习中可以继续修读该课程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学习;
(二)除通识教育选修课(公共任选课)和跨学科选修课课程外,其他理论课程期末考核不及格的,学校在下学期期初提供一次补考机会;
(三)对于学年学分制学生,非毕业学期考核不合格的学生,若其正常补考不及格,则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仍不及格的学生,次年三月再给一次补考机会,如仍补考不及格,作结业处理;毕业学期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则在毕业当年的九月和次年的三月、九月有三次补考机会,如仍补考不及格,作结业处理;
(四)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以60分记载,标识“补考”字样。
第二十七条 学分制学生的课程重修
(一)除通识教育选修课(公共任选课)和跨学科选修课课程外,其他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可以参加下学期初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进行重修。通识性任选课和跨学科教育平台课程不及格,不提供补考机会,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二)考试违纪的,根据《安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学期补考,但可重修;
(三)擅自缺考的,不得参加学期初补考,但可重修;
(四)实践教学环节未参加、不及格和不合格者应重修;
(五)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也可重修,其成绩可按各次考试成绩中最高分记载,但标识“重修”字样;
(六)需要重修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重修方案,随课程所在学期正常选课和考试。在一个学期内,重修选课学分与正常选课学分之和不得超过40学分。学生重修课程,原则上应按时上课。若上课时间冲突,学生本人可提出重修课程免听申请(实验课、实践类课除外),经课程所在院部确认同意,任课教师可允许其参加最后的课程考试。免听课学生应按要求完成作业和测验,其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视具体情况定;
(七)实践教学环节重修时,除按标准缴纳重修费外,所需其他耗材费用由学生自理;
(八)对于毕业前一学期有两门及两门以下课程需要重修的学生,学期初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由学院指定教师定期辅导,采取自修和辅导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学习,可以在毕业前参加重考。毕业前一学期有三门及三门以上需要重修课程的学生,须随同下一年级同一专业重修学习。
第二十八条 免修
(一)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及以上者,可凭证书免修公共计算机基础课程;
(二)学生公共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及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修读公共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到校医院签署审核意见后,公修体育课管理部门和教务处办理免修;
(三)课程免修需按免修课程学分缴纳费用,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免修成绩按“合格”记载,标识“免修”字样;
(四)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时,可打印成绩单,并申请保留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学校为其保留成绩记录5年。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可以提出免修或已修课程学分认定申请,经学校认定后,可以免修或承认已修课程学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第三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未取得学籍的;
(二)跨学历层次的;
(三)跨录取批次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五)录取时被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延长修业年限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在校生,应提交《安阳师范学院在校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学院、转入学院分别签署意见后,送交学生处审核汇总,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报教育厅备案,完成专业异动。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进行一次专业异动,转专业申请每年12月份受理一次,次年春季开学第一周进行专业异动,随新专业学习。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通过学校审核批准的学生,持学生处开具的转专业通知单办理相关专业转移手续;未经审核批准的学生,应当参加原所在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一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的,转入同年级新专业学习;其他年级转专业的,原则上转入新专业一年级学习,特殊情况由转入学院研究决定。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学号不变,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对于已修课程的学分,按照转入专业标准进行认定;应修而未修课程须重新修读。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生转学情况需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学的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不得擅自接收未经学校审核、备案的转学和转专业学生。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占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患病、创业或其他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的;
(四)因患病、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学习且不服从学校安排,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五)学校认为其应予休学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休学不超过2年。
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期限可根据创业需要适当延长,但累计休学不超过4年。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专业基本学制年限与累计休学年数之和。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当年和第二年)。参军服役期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休学的学生,须递交附有相关证明的《安阳师范学院学生休学申请审批表》,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批。若因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也可以由所在学院代办休学手续;
(二)对休学从事创业的学生可申请2年休学期,最多可申请两次。学生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申请休学,经学校审核通过后予以保留学籍;
(三)获准休学的学生必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完休学及离校手续;
(四)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住宿,不得参加听课或考试;
(五)休学期满,本人应于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要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校指定医疗机构复查合格,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送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因特殊情况或特殊需要,但又不符合转学要求的,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可以办理借读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并认可在借读学校修得的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四十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的学生
(一)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学生的管理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
(二)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三)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招或者停办,则复学学生编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其培养层次不变。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按编入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如本人不愿转入相近专业,可申请退学;
(四)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或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 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认为其他应予退学的情况。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应予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向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送达本人或采取有效方式告知本人,同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三)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四)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退学学生在校期间申请有助学贷款的,学生须按照有关规定偿还贷款;
(六)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其监护人负责带回;学校不负责解决退学学生的安置问题。
第八章 双学位与辅修专业
第四十七条 凡在校二年级本科生,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学有余力,在校期间主修专业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无补考和重修记录,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者,在第二学年(第三学期)可自愿申请修读双学位与辅修专业。
第四十八条 每个学生只能选修一个双学位或辅修专业,二者不可兼选,且与主修专业必须分属不同学科门类。
第四十九条 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根据相关要求,向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安阳师范学院双学位和辅修专业修读申请表》(并附主修专业成绩单)。经主修学院初审后送双学位、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双学位、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复审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按照择优录取原则终审后,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教务处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条 经审核批准的申请者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双学位举办学院报到,并办理听课手续。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修读资格。
第五十一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修读生一经录取,不得转专业,不得自行退选。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学院和教务处批准,方可退选。
第五十二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修读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缴纳修读费用。
第五十三条 由教务处和举办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学院要为修读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负责学籍注册和成绩管理。修读学生须每学期开学初按时到修读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符合继续修读条件者,在其听课证上加盖注册章,学习成绩予以认可。无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学习成绩不予认可。
第五十四条 双学位修读生修读完毕后,成绩合格的,按照《安阳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分制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院政〔2013〕28号)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修读生课程学习、考核办法以及成绩管理等具体要求,另文规定。
第九章 留级、降级和跳级
第五十六条 留级指留在原年级重新学习,降级是降到更低的年级学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留降级处理:
(一)学生本人因个人情况申请留降级的;
(二)学生因转专业、转学等原因,需要留降级的。
第五十七条 跳级是指随高年级接受教育教学活动。退学后重新通过高考进入本校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对其退学前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审核认定后,可随相应的高年级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十八条 留降级、跳级均应符合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和最短在校学习年限要求,否则不能进行学籍异动。
第五十九条 留降级和跳级的学生,均需填写《安阳师范学院学生年级异动审批表》,并按照修读学年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章 毕业、提前毕业、推迟毕业、结业
第六十条 学生修读年限达到基本学制年限,完成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学环节和教学内容,成绩合格并获得规定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发给学位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分制学生提前修满毕业最低学分,且在校修读时间不低于最低在校学习年限,同时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关于学生毕业的有关条件,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六十二条 计划申请提前毕业的学分制本科学生,应当满足前3个学期(五年制本科生前5学期)修满毕业总学分的60%,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当在毕业前一学年度的4月15日至30日,提出提前毕业修业计划申请,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同意,经学校批准后,可提前安排其毕业实践环节的教学活动。
第六十三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前修满最低学分且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提前毕业:
(一)除提出申请的学期正在修读课程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外,已修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应当在3.5及以上;
(三)品行良好、诚实守纪,在校期间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各个教育教学环节,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关于学生毕业的条件。
第六十四条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当在申请毕业当年的4月15日至30日提出申请,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同意,经学校批准后,准予提前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分制学生完成基本学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须在毕业资格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安阳师范学院学分制普通本科生推迟毕业申请登记表》,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准予延长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缴纳相关费用后,到由学生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六十六条 获准推迟毕业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通过重修、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环节,达到毕业要求,取得毕业资格的,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二)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学分制学生完成基本学制,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本人申请结业或既未申请推迟毕业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毕业的。
第六十八条 学年学分制学生因学业不合格结业的,按照学校补考规定,通过补考、补做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为其换发毕业证。逾期未达毕业要求的,学校不再为其换发毕业证。
第六十九条 学分制学生作结业处理的,学校不再为其换发毕业证。
第七十条 中途退学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学历证书要求,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厅进行网上注册。
第七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七十六条 对于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可以按照《安阳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申请复议。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与今后有关文件规定相冲突的,以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