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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2009年度)的通知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23日 11:34 


安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局委、各有关单位:现将豫财考[2009)1号文件《河南省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一一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执行。

一、报名条件:

原考试制度:2009年3月23日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具有2005年度至2008年度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可以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新考试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报名时间:2009年4月20日——5月1O日。

三、报名地点:市财政大楼三楼3603房间(市永明路南段)。

四、报名办法:

1.分科交纳报名费,报名费每科50元。

2.考生报名时须提交本人二代身份证、学历证(原件)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五、考试时间:

1.原考试制度:2009年8月28日—30日

2.新考试制度:2009年9月19日—20日

六、考试用书和考前辅导:

1.省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负责统一订书。

2.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举办考前辅导班。

七、市直各主管局委、各大型企业的财务科(处)室,负责通知所属单位的财会及有关人员,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要积极做好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宣传、发动工作,有条件的县(市)也可在本区域内组织报名。

八、各考生应在考试前三周领取准考证,不再另行通知。

九、联系电话:5109282

附件:

1.《河南省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2.《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

河南省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原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报名简章

根据《财政部关于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2009]22号)的文件精神,现将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原考试制度下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对象及报名条件

2009年3月23日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2005年度至2008年度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可以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二、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河南省考生报名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至5月IO日。各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办公室在4月20日前公布报名地点。

(二)报名要求

报名人员报名时,请持二代身份证。持一代身份证报名的考生需另交纳1寸近期(上年或本年)免冠黑白照片2张,经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生个人信息表(2009年度考生)》。

郑州籍考生请在省直和郑州两个考区选择报考。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五、考试具体时间安排

2009年8月28日下午2:00—5:00审计

2009年8月29日上午9:00一II:30税法

下午2:00—5:30 会 计

2009年8月30日上午9:00—11:30经济法

下午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六、原考试制度考试实施地点

除洛阳、郑州两个考区自行组织原考试制度的考试实施工作外,其它考区的报考原考试制度考试的考生将统一集中在省直考区(郑州市)参加考试。

七、准考证的领取

报名人员根据所在地市级考办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准考证。

八、考试报名费

每科考试报名费50元人民币。

九、辅导教材购买及问题解答

(一)考试辅导教材沿用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编辑出版新版《经济法规汇编》。

应考人员可在报名时自愿订购考试辅导教材和法规汇编。

(二)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中遇到专业问题,可向财政部考办寻求解答,请将问题传真至010-68703206或分科目发送邮件至下列邮箱:

会计科目:examkj@cicpa.org;

审计科 :examsj@cicpa.org;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examcw@cicpa.org,

经济法科:examjjf@cicpa.org;

税法科目:examsf@cicpa.org。

财政部考办自2009年6月起,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问题解答。

十、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有效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并依据财政部考委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财政部考办发布。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报考地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将依据财政部考委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可向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五)在领取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成为会员。

十一、提请应考人员注意的其他事项

(一)应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上述文件,应当自觉遵守。

(二)应考人员考试前领取准考证时,应当同时领取由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一一专业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一一专业阶段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申请免予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一一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09年度)》(见附件1),并向报名所在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交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各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报省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审核并上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审核批准,方可免试。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至5月10日。各地方考办在4月20日前公布本市报名地点。

(二)报名要求

1.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2.报名人员报名时,须提交二代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持一代身份证报名的考生须另交纳1寸近期(上年或本年)免冠黑白照片2张,经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生个人信息填写表(2009年度)》(见附件2)。

3、郑州籍考生请在省直和郑州两个考区选择报考。

四、考试科目和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五、考试方式:闭卷、笔试。

六、考试时间安排

2009年9月19日上午08:30—11:00审 计

下午13:00—15:30财务成本管理

下午17:30—19:30经济法

2009年9月20日上午08:30一i1:30会计

下午13:30)—15:30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下午17:30—19:30税法

七、准考证的领取或打印

报名人员根据所在地考办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准考证。

八、考试报名费

每科考试报名费50元人民币。

九、辅导教材购买及问题解答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以及《经济法规汇编》,应考人员可在报名时自愿订购。

(二)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中遇到专业问题,可向财政部考办寻求解答,请将问题传真至010-68703206或分科目发送邮件至下列邮箱:

会计科目:examkj@cicpa.org

审计科目:examsj@cicpa.org;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examcw@cicpa.org;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examgzlf@cicpa.org;

经济法科目:examjjf@cicpa.org;

税法科:examsf@cicpa.org。

财政部考办自2009年6月起,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问题解答。

十、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地方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报考地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组织成绩核查。

(四)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十一、提请应考人员注意的其他事项

(一)应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40号)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上述文件,应当自觉遵守。

(二)应考人员考试前领取准考证时,应当同时领取由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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