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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年11月06日 20: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奖励优秀学生,凡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学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的奖励可分为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主要有:校园之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模范学生干部、十佳团支书、模范团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文明大学生等;先进集体主要有:十佳团支部、先进班集体、文明班级、先进党支部、优秀团支部、文明宿舍等。

第四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先进个人的评选要求以学生综合表现为主要依据,实行质量评价;先进集体采取院部推荐和集中评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选。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为精神奖励。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填写受奖记录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校园之星”是学校授予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并在相关方面具有专长且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学生个人的荣誉称号。其评定条件为:

(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品行端正,乐观向上;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现象;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奋发进取,评选年度无不及格现象;

(四)在自立自强、诚实守信、专业学习、科技创造、艺术修养、体育竞技、社会实践、敬老孝亲、文明修身、自主创业、志愿服务等方面具有专长,并在该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学生。

第七条 “三好学生”是学校授予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学生个人的荣誉称号。其评定条件为: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二)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当学年度综合考评成绩在本班排名前30%;

(三)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以及其他公益活动等,有突出表现;

(四)坚持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八条 “三好学生标兵”是学校授予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特别突出的学生个人的荣誉称号。其评选条件为:

(一)具备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应在所在班级的前10%;

(三)具有较为突出的先进事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带来积极的社会影响;

2.在学术科技或作品创作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4.在市级及以上大型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5.其他得到大家公认的励志表现。

第九条 “模范学生干部”是学校授予在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学校学生的教育管理,热心为同学服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其评选条件为: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二)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当学年度综合考评成绩在本班排名前40%;

(三)热心社会工作,富有开拓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在自己负责的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四)自身模范作用好,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确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五)坚持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称号是学校授予圆满完成学业,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比较突出的应届毕业生个人的荣誉称号。其评选条件为: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曾获得校级或以上表彰。

(四)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高威信,在活动中能起积极的模范带头作用。

(五)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六)对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和我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及具有创业意识并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十一条 “文明大学生”是授予模范遵守《大学生校园文明规范》,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的荣誉称号。其评选条件为: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

(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尊师重教,团结友善,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举止文明,爱护公物,勤俭节约,艰苦朴素,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成绩优良,素质全面;

(四)生活态度积极健康向上,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五)热爱集体,乐于助人;

(六)无违法违纪现象。

第十二条 “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是学校授予表现优秀、工作成绩突出,能起到带头作用的共产党员个人的荣誉称号。其评定条件为:

(一)带头学习提高。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自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认真学习本职业务和新知识、新技能,努力提高做好服务社会的本领;

(二)带头争创佳绩。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埋头苦干、开拓进取、乐于奉献,在本职岗位上作出优异成绩;

(三)带头服务师生。牢记宗旨,心系师生,积极帮助师生员工解决实际困难,自觉维护师生员工正当权益,做师生员工的贴心人;

(四)带头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党组织的各项决议,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带头弘扬正气。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具有良好的学风和作风,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三条 “优秀团员”是学校授予能够模范履行团员义务、表现优秀、工作成绩突出,能起到带头作用的共青团员个人的荣誉称号。其评选条件为:

(一)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格高尚。成为注册志愿者,经常参加志愿服务;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三)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60%,且评选年度无不及格现象;工作本领过硬,善于创新创造,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表现突出,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自觉遵守团的章程, 模范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 积极参加“三会两制一课”和团的活动, 在评选年度团员教育评议中获得优秀等次;

(五)团龄在一年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分团委推荐、校团委考察,可直接推选为“优秀团员”,不占学院名额:

1.在科技创新、抗险救灾、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尊老孝亲、诚实守信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者(需提供事迹证明材料);

2.个人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加省级以上竞赛,并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含二等)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励的(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 “模范团干部”是学校授予在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学校共青团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团支委及以上学生团干部个人的荣誉称号。其评选条件为:

(一)具备优秀团员条件;

(二)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工作有计划、有总结,能够圆满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团的岗位上成绩显著;

(三)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团员青年中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较强号召力,评选年度在所在团支部团员教育评议中获得优秀等次;

(四)从事团的工作累计不少于一年。

第十五条 “科研小助手”是学校授予在创新创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个人的荣誉称号。其评定条件为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即可:

(一)积极参与教师主持的课题、项目,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积极参加“挑战杯”竞赛、“创青春”等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师范生技能竞赛、英语竞赛等学科竞赛活动,取得突出成绩;

(三)在校期间有学术论文在重要学术期刊发表或多篇学术论文在CN刊物上发表。

第十六条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是授予在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的荣誉称号。其评选条件为:

(一)社会实践中能够发扬吃苦耐劳、团结合作、勇于创新的精神;

(二)社会实践中有突出表现,得到实践单位的认可;

(三)积极参加调研报告、图片、微视频、微博、实践感悟征文等优秀实践成果的评选,成绩突出,实践成果获奖者优先考虑;

(四)实践结束后积极参加“实践归来话感受”活动。

第十七条 “金牌志愿者”和“优秀志愿者”是学校授予在关爱行动、助残帮扶、精准扶贫、抢险救灾、大型赛会等志愿服务项目与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的荣誉称号。其评选条件如下:

(一)优秀志愿者:拥护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且为注册志愿者,热心公益,乐于助人,表现突出,在本单位本系统有广泛影响;

(二)金牌志愿者:拥护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思想道德良好,能够秉持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志愿精神,热心志愿服务事业,且为注册志愿者;长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成绩显著,在校内外有较大社会影响,曾经获得校级以上志愿服务方面的奖励。

第十八条 “先进班集体”是学校授予组织健全、班级成员目标明确、班级凝聚力强、班风学风优良等班级建设突出的班级集体的荣誉称号。其评选条件为:

(一)辅导员(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

(二)有政治立场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团干部集体;

(三)有朝气蓬勃、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四)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全班同学互帮互学,各科学习成绩在同年级中表现突出或进步明显;

(五)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良好的学术文化氛围;

(六)班级成员积极参加校园安全文明建设,有良好的安全文明行为表现,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七)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全体成员均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八)能体现学院风范;

(九)班级成员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现象。

第十九条 “文明班级”是学校授予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的班级集体的荣誉称号。其评选条件为:

(一)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政治思想素质好、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学生的班级领导集体;

(二)有朝气蓬勃、积极上进、团结友爱、遵守纪律、诚实守信,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三)学习气氛浓厚,有勤于学习、善于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无作弊现象;

(四)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科技活动和课外活动,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

(五)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有益的文体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六)无违法违纪现象和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先进党支部”称号是学校授予支部建设卓有成效,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充分的学生党支部集体的荣誉称号,其评定条件为:

(一)自身建设卓有成效。支委会班子健全,成员分工明确,定期召开支委会研究支部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党员大会,报告总结工作,并能采取不同形式向党总支汇报工作;

(二)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充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及工作部署,团结带领师生员工,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积极开展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成绩显著;

(三)党员教育管理常抓不懈。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活动,活动方式和内容有创新,具有吸引力。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检查执行党的决议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发展党员工作规范严格。认真贯彻十六字方针,发展党员工作有计划、有措施,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发展党员质量高。重视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五)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有效。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员,支部学习有计划、有总结,活动有考勤、有记录,形式多样,效果良好。密切联系群众,积极为师生员工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实际问题。

第二十一条 “优秀团支部”是学校授予朝气蓬勃,充满生机活力,拥有优良作风,积极向上,时时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团支部集体的荣誉称号。其评选条件为:

(一)组织团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团员队伍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具有较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能够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组织设置规范,团支部班子健全、团员青年拥护;机制建设规范、有效;按期换届,认真履行民主选举程序;严格落实团内有关文件要求,认真使用《安阳师范学院团支部手册》,规范开展发展团员、团员管理、团员教育、团费收缴等工作,认真执行“三会两制一课”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 4 号文件和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基层团建创新探索;

(三)团支部成员工作能力较强,认真落实上级团组织各项工作要求,能够结合团员青年的特点,充分利用主题团日、新媒体等平台,扎实有效地开展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融思想性、知识性、教育性、娱乐性为一体的主题活动。并积极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特别是注重通过支部微博、微信加强与学校各级组织的积极互动,扩大支部影响力。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认可度。

第二十二条 “十佳团支部”是学校授予优秀团支部中表现更为突出的团支部集体的荣誉称号。其评选条件为:

(一)从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优秀团支部中择优产生;

(二)团支委班子政治过硬、业绩突出、作风扎实,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望和号召力;专业成绩优良(原则上综合成绩在班级前40%以上),团支部书记需为模范团干部人选;

(三)定期组织好“三会两制一课”,主题团日活动富于创新性和连续性,活动效果良好;

(四)团支部机构合理,制度完善;科学、规范地使用《安阳师范学院团支部工作手册》;班级递交入党申请书团员占80%以上;

(五)团支部学风建设好,评选年度综合成绩排名在院系前列,不及格率低于10%,全年无违规违纪现象;

(六)团支部宿舍文明建设好,开展多种形式的工作以促进支部宿舍文明建设,定期对支部宿舍文明状况进行考察和评比;

(七)团支部成员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校园文化等活动积极性高,成绩突出;班级成员志愿者注册率达到100%;

(八)能够有效地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吸引、凝聚、引导青年;

(九)能够积极有效地开展其他创新性工作,活动效果好、影响大。

第二十三条 “文明宿舍”是学校授予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宿舍集体的荣誉称号。其评选条件为:

(一)宿舍成员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良好的道德风气;

(二)有浓厚的学习氛围,宿舍成员考试平均成绩位居本班级前列,考试无作弊现象;

(三)具有健全的值日制度,室内外卫生状况良好,在学校卫生大检查中成绩保持较好;

(四)宿舍成员无晚归、外宿、留宿现象;

(五)不搞赌博活动,不传播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不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不损坏公物,不私接电器;

(六)宿舍成员没有因违纪受到通报及以上批评者。

第二十四条 “金牌志愿服务集体”和“优秀志愿服务集体”是学校授予在关爱行动、助残帮扶、精准扶贫、抢险救灾、大型赛会等志愿服务项目与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志愿团体集体的荣誉称号。其评选条件如下:

(一)金牌志愿服务集体:成立2年以上,成员人数不少于50人,且全部为注册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成效突出,在青年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组织的管理和运行良好,吸引力和凝聚力较强;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志愿者组织优先考虑,曾获得过校级以上志愿服务方面奖励的志愿服务团体优先考虑;

(二)优秀志愿服务集体:成立1年以上,成员人数不少于30人,且全部为注册志愿者,组织体系完善,运作模式成熟,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和社会推广价值。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星级实践团队”是学校授予在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中围绕主题扎实实践、表现突出的实践团队集体的荣誉称号。其评定条件如下:

(一)实践内容充分结合中央精神、时代要求、学校实际和学生成长成才需求,具有较强的社会意义和实践价值,且针对性强,能够为实践服务地解决实际问题;

(二)实践主题突出,实践模式有特色,实践创意新颖,实践过程扎实,实践时间不少于15天,其中,“精准扶贫”专项行动、专项支教团和“千元创万”团队实践时间均不少于30天,且完成效果好;

(三)实践活动在当地形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媒体宣传效果好,积极使用微博和微信等新媒体,并及时上报活动信息,活动结束后按时上交所要求的各项材料,包括实践成果、实践照片、新闻媒体报道等;

(四)调研报告、图片秀、微视频秀、微博、微信、优秀教案(支教方案)、创业典型案例、实践感悟征文、“实践微故事”征文等实践成果数量多、质量高;

(五)实践队员遵守各项规定,活动中无任何安全事件发生。

第二十六条 “优秀学生会分会”是学校授予在学院学生会工作考核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分会的荣誉称号。其评定条件如下:

(一)组织建设科学规范。按时规范完成组织换届,机构设置合理,学生会相关章程及各项管理考核等制度规范、完善、切实可行;

(二)重点工作扎实有效。积极创新工作手段、形式和内容,切实增强思想引领的实效性和吸引力;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务实有效地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健全机制,畅通渠道,合理、有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日常工作规范有序。坚持学院党委领导、分团委和校学生会指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注重经验梳理,档案材料健全;认真遵守各项考勤纪律;执行力强,确保各项通知落实到位;积极承办、配合、参与校学生会工作并争取优异成绩;注重工作宣传,积极向各级媒体投送学生工作信息;

(四)具有较高的学生满意度。

第二十七条 “优秀社团联合会分会”是学校授予在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考核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联合会分会的荣誉称号。其评定条件如下:

(一)遵守安阳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社联分会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财务清楚,换届及时;

(三)院系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下的社团积极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并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备案(活动方案、通讯、总结、照片)且主动接受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监察部现场监督;

(四)院系学生社团联合会对下属社团举办活动、相关情况了解详尽;

(五)工作计划、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档案材料完整、规范;认真遵守各项考勤纪律;积极承办、配合、参与校社团联合会工作并取得相应荣誉;注重工作宣传,积极向各级媒体投送学生工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星级社团”是学校授予在社团评选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社团的荣誉称号。其评定条件如下:

(一)必须正式注册成立;

(二)遵守安阳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社团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财务清楚,换届及时;

(四)工作计划、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档案材料完整、规范,认真遵守各项考勤纪律,积极承办、配合、参与校社团联合会工作并取得相应荣誉,注重工作宣传,积极向各级媒体投送学生工作信息;

(五)在学年内举办的社团活动及其他相关活动,组织计划详细并按计划进行实施;

(六)社团学年活动丰富多样并在社团联合会备案且主动接受监察部现场监督。

第三章 评选比例和办法

第二十九条 “校园之星”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校园之星10名,校园之星提名奖若干。

评选办法:由学生个人申报,学院分团委推荐,由校团委组织评选。

第三十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

评选办法:在辅导员(或班主任)主持下,由班级不少于班级三分之二的学生按照评选条件和比例进行民主推荐,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定。

第三十一条 “三好学生标兵”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三好学生总数的3%。

评选办法: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推荐,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定。

第三十二条 “模范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数的10%。

评选办法:在辅导员(或班主任)主持下,由班级不少于五分之一的学生代表根据评选条件民主推荐,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定。

第三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毕业生总数的8%。

评选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学生个人申报,辅导员推荐,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就业服务指导服务中心审定。

第三十四条 “优秀共产党员”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正式党员的15%。

评选办法:由学院党委在民主评议党员和组织党员评选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报党委组织部审核,由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 “优秀团员”、“模范团干部”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比例由团委根据支部团员和团干部情况设定。

评选办法:由团支部大会推荐,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团委审定。

第三十六条 “文明大学生”、“文明班级”和“文明宿舍”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比例由校文明办另行通知。

评选办法:由学生申报,经民主评议,由学院党委研究报学生处审核,再报校文明办,最终由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科研小助手”每两年评选一次,无固定评选比例。

评选办法:由学生个人申报,所在学院分团委推荐,报经校团委组织评选确定。

第三十八条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金牌志愿者”、“优秀志愿者”、“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星级实践团队”、“金牌志愿服务集体”、“优秀志愿服务集体”、“优秀学生会分会”、“优秀社团联合会分会”及“星级社团”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或比例由校团委另行通知。

评选办法:由学生或团体进行申报,学院分团委推荐,报经校团委组织评选确定。

第三十九条 “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学院推荐参评班级的30%。

评选方法:各班对照评选条件撰写申报材料,经学院初选后向学生处推荐(最多不超过6个),由学生处成立考评审核小组,根据平时工作,对照申报材料进行评定。

第四十条 “先进党支部”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全校党支部的10%。

评选办法:由党支部向所在学院党委申报,由所在学院党委考评并向党委组织部推荐。推荐的支部申报材料公示后,党委组织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选,并将评选结果报校党委审批。

第四十一条 “优秀团支部”每年度评定一次,评选比例为支部总数的20%。

评选办法:由各团支部对照评选条件撰写申报材料,学院分团委提名,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公示后,报校团委审定。

第四十二条 “十佳团支部”由校团委组织专家在优秀团支部的基础上进行评选,获得“十佳团支部”的团支部书记当选为“十佳团支书”。

第四章 评选要求

第四十三条 非毕业班的“三好学生”、“ 三好学生标兵”、“模范学生干部”、 “先进班集体”等评选,各学院应在当年的9月20日之前完成初选,并将初选结果报学生处审定;毕业班的上述初选工作,应于毕业当年的4月20日之前完成,并报学生处审定。

第四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各学院按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安排进行。

第四十五条 “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党支部”的评选,由各学院党委按照党委组织部的安排进行。

第四十六条 “校园之星”、“优秀团员”、“优秀团支部”、“十佳团支部”、“模范团干部”、“科研小助手”、“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金牌志愿者”、“优秀志愿者”、“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星级实践团队”、“金牌志愿服务集体”、“优秀志愿服务集体”、“优秀学生会分会”、“优秀社团联合会分会”及“星级社团”的评选,由各学院分团委按照校团委的安排进行。

第四十七条 “文明大学生”、 “文明宿舍”、“文明班级”的评选,根据校文明办安排进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评各类先进个人:

(一)凡参评年度或学年有违纪行为的;

(二)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参评年度或学年存在专业必修课不及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学生干部是指经报学生处备案的校级团学组织成员(含委员和干事)、学院团学组织成员(含委员和干事)、班委、团支部委员、宿舍长以及学生社团(指经团委注册批准的社团)主要负责人(不含会员)等。

第五十条 本规定未列出的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评选,可参考本规定由相关部门另行安排。

第五十一条 除非另有通知,各单位自觉按照本规定进行评先评优工作。

第五十二条 评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不得弄虚作假。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相关个人或集体的评先评优资格,通报相关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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