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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申请与发放流程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6月10日 10:27 


1、学贷中心根据省教贷中心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向教贷中心和开行申请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的需求量。

2、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

3、针对学生提交的申请书,院(系)根据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初步确定贷款学生名单,并将名单报学贷中心。

4、学贷中心根据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以及贷款比例等,进一步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集中发放贷款审批表。

5、院(系)根据贷款审批表将贷款学生的详细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6、院(系)数据录入完毕后要以班级为单位打印“学生信息校对表”,组织学生认真校对,确保信息管理系统内数据无误后,将贷款数据上报学贷中心。

7、学贷中心审核完成后上报教贷中心。

8、教贷中心审核汇总高校上报贷款数据,确定贷款额度,提请开行审批。

9、学贷中心向代理行提供数据,为首次贷款学生办理贷款帐户。

10、院(系)打印合同提要并由申请贷款学生核对,发现有误的要及时按要求报学贷中心修改。

11、发放借款合同(一式四份),申请贷款学生按照核对无误的合同提要内容进行填写。

12、学贷中心打印借款凭证(一式四份),申请贷款学生核对无误后签名、摁手印。

13、院(系)根据学贷中心的要求整理合同和借款凭证上报学贷中心,学贷中心办理合同加盖学校公章、法人签章和借款凭证加盖学贷中心公章、经办人签章工作,同时将借款凭证送交代理行。

14、学贷中心打印年度国家助学贷款花名册(一式四份),上报教贷中心。教贷中心审核后报开行。

15、学贷中心将开行审批后的花名册(一份)送代理行联同借款凭证(一份)作为贷款发放的依据。

16、开行发放贷款,经教贷中心划拨各高校,由高校学贷中心通过代理行按借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

17、教贷中心根据已批准的各高校贷款发放计划,于贷款资金到帐后的同日将资金拨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专户。

18、资助中心依据已签订的借款合同组织贷款发放工作,代理行根据资助中心提供的花名册以及借款凭证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资金拨付至借款学生的帐户(存折或银行卡)。代理行在借款凭证上加盖转讫章,留存一份,其余三份返还高校。

19、资金到达学生帐户后,代理行根据有关协议及学生委托书,在学贷中心协助下,代扣借款学生学费及住宿费至高校一般帐户。

20、学贷中心上报贷款发放情况。

21、学贷中心按照要求整理并向教贷中心和开行上报合同和借款凭证。

上一条:关于对2008届贷款毕业生进行毕业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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