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绩考核及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加强成绩管理工作,以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安阳师范学院学分制下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考核方式
第一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及其它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成绩考核。
第二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每学期每门课程或教学环节采用何种考核方式应在教学计划中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按规定执行,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条 课程考核可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闭卷、开卷、口试或口笔兼试等方式,学院办公室应于开学后三周内向学生公布,并将考核方式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考查课可主要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课程实践、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及期末论文、调查报告等方式进行考核,平时测验应列入《教师日志》。
第五条 考试课的成绩以期中或期末课程结束时的考核为主,并适当通过学生的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程实践、作业等环节进行考核。考试课一般可不进行期中测验。期中结束课程的考试,原则上在本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
第二章 成绩评定
第六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每学期评定一次成绩。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进行考试或考查,并按学期评定成绩。独立课程的实验可单独作为一门课程考核。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也要进行成绩考核,并按规定的百分比计入总成绩。
第七条 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以期末考试的成绩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课程实践成绩。没有课程实践的课程,平时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为20%;如有课程实践的课程,平时成绩与课程实践成绩之和占总成绩比例控制在40%以内。
第八条 所有课程在考核前都要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对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经任课教师确定后,由学院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另外学院办公室可对外张榜公布。考核资格审查按以下规定进行:
(1)无故缺课超过三学时者,平时成绩记为零分;
(2)无故缺课超过六学时者,取消考试、考查资格,该科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不能参加补考。
第九条 除毕业实习以外的各种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的成绩,主要通过对学生的实习态度、掌握实际知识和技能情况、各种调查报告的完成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无论何种原因,实习或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有三分之一以上时间未参加者,成绩按不及格计。
第十条 毕业论文除考核其书面(图面、文字材料)质量外,系及教研室要组织答辩,了解学生的真实水平和能力,综合确定其成绩,并写出评语。不按期提交毕业论文、不按时参加答辩或毕业论文无法达到撰写要求者,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一条 评定成绩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每学期,教务处要组织有关人员对上学期部分考试课程的试卷进行抽查分析。对于在评定成绩中随意提分、放宽要求或弄虚作假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缓考、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五个工作日内申请缓考,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因病申请缓考必须持地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因事一般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三条 通识性任选课和跨学科教育平台课程考试不及格,学校不提供补考机会。除通识性任选课和跨学科教育平台课程外,其它理论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校在下学期期初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该部分仅适用于学分制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由教务处与学院共同管理,以学院为主,评卷后的考核成绩,先由任课教师与教学秘书共同填写《学生成绩单》一式三份,其中教务处、学生所在学院、教师所在学院各留存一份。所有考试、考查课成绩均由学院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后,即不得更改。如确因评分或书写有误必须更改时,须由系教学秘书填写由教务处统一印制的“成绩修改申请表”,并由学院领导签字,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六条 填写或录入《学生成绩单》,必须认真负责,不得涂改。如发现记载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自已的名章,否则无效。
第四章 重修
(该部分仅适用于学分制学生)
第十七条 通识性任选课和跨学科教育平台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除通识性任选课和跨学科教育平台课程外,其它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经补考后不及格者应进行重修。
第十八条 考试违纪的,根据《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执行,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不得参加学期补考,但可重修。
第十九条 擅自缺考的与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得参加学期补考,但可重修。
第二十条 实践教学环节未参加、不及格和不合格者应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也可再修,其成绩可按各次考试成绩中最高分记载。
第二十二条 需要重修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重修方案,随课程所在学期正常选课和考试。在一个学期内,重修选课学分与正常选课学分之和不得超过40学分。学生重修课程,原则上应按时上课。若上课时间冲突,学生本人可提出重修课程免听申请(实验课、实践类课除外),经课程所在院部确认同意,任课教师可允许其参加最后的课程考试。免听课学生应按要求完成作业和测验,其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视具体情况定。
第二十三条 实践教学环节重修时,除按标准缴纳重修费外,所需其他耗材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四条 记载成绩时,正考成绩和重修成绩以最高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对于毕业前一学期有两门及两门以下课程需要重修的学生,学期初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由学院指定教师定期辅导,采取自修和辅导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学习,可以在毕业前参加重考。毕业前一学期有三门及三门以上需要重修课程的学生,须随同下一年级同一专业重修学习。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中如没有标明:“该部分仅适用于学分制学生”,对学年制与学分制均适用。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商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学院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