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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学生上课考勤规定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年06月29日 22:50 


为保证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环节过程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按照《安阳师范学院学生考勤制度》相关规定,现将上课出勤考核认定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勤是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督促学生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学校和院(系)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秩序。

第二条 考勤的结果为确定学生休学、留(降)级、退学处理及奖惩评定提供重要依据。对因缺勤予以休学、留(降)级、退学的学生,只表明其出勤学时已不宜按期升级或不宜在校学习,而不是对学生本人的一种处分。

第二章 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三条 我院学生的考勤采用任课教师考勤、辅导员(班主任)抽查、学生自查的办法,考勤结果及时通过学院网站与宣传栏向学生公布。

第四条 我院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我院学生考勤制度,认真负责,积极落实,配合好我院学风建设及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辅导员按照所负责年级学生,对班级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勤,对班级考勤记录要定期查阅,对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擅自缺勤学生要进行教育批评,开展正确的思想引导工作。

第六条 各班应建立考勤记录(表)册,由辅导员(班主任)责成班干部负责本班同学的考勤工作并每周向学生公布考勤情况。班长负责每周将学生考勤情况汇总后在班内公布,同时将考勤记录表(附请假条)交辅导员。

第七条 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应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对缺勤学生的缺勤事实要详实记录。全体同学都要理解、支持考勤班干部的工作。

第八条 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学生会学习部及时了解考勤情况,定期通报考勤结果。

第三章 请假与准假

第九条 学生患病不能正常学习时,应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三日内辅导员批准,四日至七日由院主管领导批准,八日到十五日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十六日以上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学校一般不准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应持有关证明材料,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三日内辅导员批准,四日至七日由院主管领导批准,八日到十五日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十六日以上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请假或补假,可以准假:

1.因疾病,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建议停课休养者;

2.因伤残,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建议停课疗养者;

3.确因直系亲属丧事,必须本人参加者;

4.确因直系长者疾病,必须本人照料者;

5.确因家内纠纷,必须本人出面方能解决者;

6.确因车祸、火灾、水灾等突发灾难事件,本人不能按期返校者;

7.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比赛活动,经本校主办部门证明,必须本人参加者。

第十二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请假或补假,任何人不得准假:

1.自称身体不适,无明显症状或无医院诊断证明者;

2.有医院诊断证明,但医生未建议停课休养者;

3.想念亲友,前往探视者;

4.外出游玩者;

5.自称车次误点等原因逾期不归者;

6.亲朋兄妹定亲或结婚者;

7.私自参加外单位邀请或组织的各种比赛、招考或学习班者;

8.因经商、担任家庭教师、其他有偿或无偿服务及劳务输出者;

9.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三条 学生确因急事、急症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且请假符合准假条件者,可以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一般情况不履行请假手续,事后补假者,皆按旷课论,不再准假。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不能上课,时间为半天以内且未离校者,可以向班长办理请假手续。班长不得连续批假,任何人不得口头捎假。考勤班干部记录学生缺勤原因必须以请假条为准。

第十五条 请假学生返校当天或次日应办理销假手续,不按期销假又逾期不归者,超过日期按旷课论。如需延长请假应再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 缺勤与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 上课、实验、实践、自习等教学活动的缺勤学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学生每缺勤、旷课一节课按一学时计算,记作缺勤一学时;学生迟到(或早退)一次,在考勤记录表册上划一个迟到(或早退)符号,记作迟到(或早退)一次,学生迟到(或早退)累计二次按旷课一次处理,记作缺勤一学时;实践性集体活动(如实习、参观学习、社会调查、劳动、社会实践、课程实践等)的缺勤,每两节课按一学时计算,每缺勤两节课记作缺勤一学时。

第十七条 旷课学时数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擅自离校每24小时计为1天(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八条 对旷课及缺勤学生必须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按照《商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条例》对其考试资格进行审核处理。对无视考勤纪律,屡次旷课及缺勤的学生,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必须按照《安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如发现班长(委)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商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商学院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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