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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年06月29日 22:49 


一、学生应该按时参加考试。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办理缓考手续。未参加考试而又未办理缓考手续者,均按缺考论处,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二、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所考课程记为零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学院给予警告处分。

1.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2.不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凡带入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等物品又没有放置在考试工作人员规定的地方。

三、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所考课程记为零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取消在校期间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取消本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评选资格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取消其担任学生干部资格;取消本年度组织发展资格;给予记过处分,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在毕业前写出一份写实性鉴定,装入本人档案;并根据《安阳师范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考试前盗取试卷或试题;

2.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偷看他人试卷、相互核对答题内容;

3.夹带抄袭、偷换试卷;

4.利用通讯设备(如手机)传递、接受传递与考试有关内容;

5.代替他人考试以及由他人代替考试;

6.故意销毁试卷等考试材料;

7.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草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故意、恶意扰乱考场秩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监考职责。

四、对于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五、本条例由商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六、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学院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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